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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及各区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5-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时限

1、简易程序: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

2、一般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

检验鉴定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

3、案件中止: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8条

二、各区县大队办案地址及联系电话

1、新抚大队-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18号   024-52628278

2、顺城大队-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1号  024- 57707720

3、望花大队-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15-1  024- 56690172

4、东洲大队-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18号  024-54629038

5、抚顺县大队-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新村   024-57408063

6、新宾县大队-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彰桓路009号    024-55034122

7、清原县大队-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日红街6号    024-5302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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