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12号)和《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电动自行车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02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对象
(一)符合“新国标”
2022年8月8日起,全市开始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县级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免费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电子行驶证。
(二)不符合“新国标”
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县级车管所办理备案登记,免费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对备案登记后领取“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临时通行标识”自动作废。2026年1月1日起,使用“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识”只是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临时上道路通行的标识,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属性一律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03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流程
(一)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方式
为方便广大车主办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车主可以使用手机微信搜索“电动车上牌登录系统”,或者扫描“电动车上牌登录系统二维码”,点击进入“微信小程序”,登录后,依次进行“车主登记”、“车辆登记”,上传审核。
(具体操作流程见图解)
(二)注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备案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和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的,车辆所有人需当场填写《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
1.提交的资料无效、被涂改或与车辆不符;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如加装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注册登记且未办理注销;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04
注意事项
(一)对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缺失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签订《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经所有人信用承诺后,采取容缺机制办理备案登记,免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仅用于车辆备案登记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事项。
(二)所有燃油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燃油四轮车、残疾人或老年人代步车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车型,不纳入本次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范围。
(三)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到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县级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既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办理登记,骑行人佩戴头盔,安全文明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六)本次集中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集中上牌工作结束后,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识”。2023年1月1日起,未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
(七)为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全市将逐步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业务,群众可直接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办理。
05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地点
(一)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二)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望花分所
(三)抚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四)新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五)清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现场办理怎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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