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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下列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上5名驾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现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以上5名驾驶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以上5名驾驶人可以向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以上5名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听证。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0320

拟处罚公告(附件内容)(2)(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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