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清原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新增固定式违法取证设备5处,公示如下:
一、点位名称及地点:
1.莱河路与八宝街交叉口(中房花园东门)北30米;
2.清河路与红石街交叉口(客运站门前)西30米;
3.清河路与金凤街交叉口(大百货路口)西50米;
4.红河路与金凤街交叉口(新世界商城西门);
5.长岭街与莱河路交叉口(浑河家园西门)北80米。
二、公示日期: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8日;
启用日期:2024年8月19日。
上述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期满后,将依法对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周知,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申请日期:2024 年 8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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