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现有工作中依法查处的1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具体交通违法明细及内容见附件,也可至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公告栏处查看公告。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的罚款2000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顺城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1日
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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