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对1名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交通违法明细及内容见附件,也可至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公告栏处查看公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也可自行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应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被处罚人未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相关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被处罚人未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在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0日
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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