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抚顺县公安局决定对2025年1月1日以前因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抚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处理,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的合法证明材料到扣留、扣押车辆的抚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抚顺县公安局将依法对车辆予以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公示日期:2025年5月14日
抚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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