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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增1架移动式无人机设备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4-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了更好发挥科技设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新增1架移动式无人机设备设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抓拍取证地点:

抚顺市新抚区、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

二、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1、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3、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以外的道路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4、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5、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以外的道路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三、公示日期:

20260414 20260420

四、启用日期:

2026年04月21

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周知,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通行环境做出贡献。


公示日期: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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