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抚顺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规范抚顺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抚顺市人口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抚顺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司法局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 年4月8日印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
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抚顺市人口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被查询人系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是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公安机关应查验如下证件和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注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民警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受理。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第四条 全市派出所均提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服务。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户籍人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区县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口信息查询部门负责查询出证。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派出所、区县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口信息查询部门负责查询出证。服务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人口信息时,经办民警应当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公安机关提供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以便公安机关能准确提供查询对象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查询对象的准确姓名及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查询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检索出1条相似信息的,经办民警应根据申请查询人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资料线索认真核实,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二)检索出2条以上(含2条)相似信息,经办民警无法确认的,应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其他相关线索以确认唯一性后,再提供查询结果。
对于单次查询人数不超过10人的现场办结;查询人数超过10人的,须向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请示报备,经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信息查询结果仅以纸质形式提供,查询申请人应当在存根联上签字。出具证明内容可包含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常住户口所在地详址、所属派出所等户籍信息,具体查询信息依据介绍信登记内容。户籍人口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证明》(见附件),加盖户口专用章。流动人口统一使用《暂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第七条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查询单位要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复印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查询单位还应采集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行为。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附件一: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二:户籍登记信息证明
附件三:暂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司法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一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查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证号码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执业证编号 | ||||||||||||||||||||||||||||||||
被查询人信息 | 姓名 | 同音□ 同字□ | 性别 | 出生日期 或年龄 | |||||||||||||||||||||||||||||
身份证号 | 籍贯或出生地 | ||||||||||||||||||||||||||||||||
居住地或单位职业 | |||||||||||||||||||||||||||||||||
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 | |||||||||||||||||||||||||||||||||
查询人声明 |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人所代理的案件需要,如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知道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字: 年 月 日 | ||||||||||||||||||||||||||||||||
受理人签字 | 档案编号 |
附件二
户籍登记信息证明(存根)
来查人: 所属基层法律服务所:
被查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日期: 经办人:
使用用途:
户籍登记信息证明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
常住户口所在地详址:
所属派出所:
使用用途:
注:此证明有效期为壹个月
(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暂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存根)
来查人: 所属基层法律服务所:
被查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日期: 经办人:
使用用途:
暂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
常住户口所在地详址:
居住地址:
登记时间:
注销时间:
所属派出所:
使用用途:
注:此证明有效期为壹个月
(公安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