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四、办理材料(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外省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在本省开展保安服务业务,应当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到服务合同履行地市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的保安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4、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 5、办公用房证明; 6、项目合同; 7、授权书; 8、保安员证; 9、拟任保安服务公司项目经理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五、办理地点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二楼
六、办理机构
抚顺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七、收费标准
否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九、联系电话
024-57819516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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