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申请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四、办理材料(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1 初次申请证明;
2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4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
1、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2、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五、办理地点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二楼
六、办理机构
抚顺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七、收费标准
否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九、联系电话
024-57819516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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