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举办活动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办理材料(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5、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资质、资格证明。
五、办理地点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二楼
六、办理机构
抚顺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七、收费标准
否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九、联系电话
024-57819516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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