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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11-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必填)* 法定依据* 申报材料 *
购买商品房落户(本市区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购买商品房落户(户籍在外省市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契税证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异地安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抚顺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1、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2、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3、原居住地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军人身份证
准迁证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抚顺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出生婚生婴儿落户(不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抚顺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3.结婚证
出生婚生婴儿落户(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分娩记录或住院病案3、4、父母结婚证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5、其他所需材料
出生婚生婴儿落户(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亲子鉴定证明》2、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3、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
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随父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亲子鉴定证明》5、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明确抚养权的《公证书》
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随母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分娩记录或住院病案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明确抚养权的《公证书》
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亲子鉴定证书》3、父亲居民户口簿4、父亲居民身份证5、明确抚养权的《公证书》
出生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之一2、经中国驻国外大使馆认证后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5、父母的护照
出生收养子女申报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事实收养公证书2.无法取得收养公证的其他情况,需出具“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说明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恢复户口通知单2、原户籍档案。
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批准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台居民定居证;2、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3、拟投靠人户口本,身份证;4、原户籍档案。
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2、恢复户口人员原户籍档案或有效证件;3、片警调查核实证明;4、其他所需材料。5、《补录遗漏、恢复户口审批表》6、拟投靠人户口本及其相互关系证明;
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2、军人身份证3、原籍户口注销证明4、结婚证5、户口簿(被投靠人)6、退役证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释放证2、原户籍档案
夫妻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结婚证》2、夫妻双方户口簿及投靠方居民身份证3、落户地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投靠方居民身份证3、落户地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毕业证》2、居民身份证
录(聘)用公务员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引进高中及以上人才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迁入人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2、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
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营业执照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集体户口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用于职工集体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在城镇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居住证和用工合同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原始档案2、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签发地公安机关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
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干部家属随军批示表2.军官(士官)本人入伍批准手续、晋级登记表或任职命令、军官证3.居民身份证(正反)4、居民户口簿(所有页面)5、结婚证
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一、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移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入取通知书2.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二、被大专院校录取毕业生迁移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毕业证2、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往省、市(县)外(有准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2、居民户口簿
迁移证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释放人员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释放证明2、户口簿、身份证
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入伍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失踪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2、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注销户口通知单或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2、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办理并户一、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结婚证2、居民户口簿↵
办理并户二、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2、双方居民户口簿↵
户口簿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损坏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本人居民身份证2、原户口簿
具有专业技术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辽宁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术证书2、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户口簿》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
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学生证、原居民身份证
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学生证、
流动人口异地办理身份证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领人持本人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取证凭证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暂无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暂无申请材料
注销户口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被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申请为本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为他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和被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证明人(未成年人持父母或监护人)的委托书。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申请为本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为他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和被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证明人(未成年人持父母或监护人)的委托书。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办理条例》 1,、居民身份证。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办理条例》 1,、居住证。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申请人《户口簿》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报警人的有效身份证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 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 1、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及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3、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6、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7、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不存在租用、合用的情况,提供以下资料:8、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9、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0、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1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4、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15、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1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1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18、聘用的科研、院校、行政和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以及与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19、爆破作业单位反聘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聘任协议、离退休证明。20、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2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2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23、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24、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25、《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表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2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表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27、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28、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各2份)
核发爆破作业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考核记录表》2、近期免冠照片三张3、身份证复印件4、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5、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6、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部门对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劳动合同的备案证明7、《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安全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安全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及参加施工人员资质材料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方案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评估报告
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8.2.1.2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1、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2、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1、需运输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需原件)2应取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需原件)3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运输枪支弹药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需原件)4提供申请携运枪支弹药报告:申请携运枪支弹药报告必须明确携运枪支(弹药)原因、承办比赛的单位、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抵离时间、携带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枪号以及办证人员基本信息(需原件)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I、II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器材及燃放产品品种数量明细表,燃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的委托书,焰火晚会安全评估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焰火晚会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及警戒布置图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5、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III、IV、V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器材及燃放产品品种数量明细表,燃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的委托书,焰火晚会安全评估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焰火晚会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及警戒布置图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5、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5、《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审批表》
剧毒(易制爆)存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合法证明,2、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3、从业人员资质证明,4、储存库房、存放场所风险等级评定,5、单位成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证明,6、治安防范要求(人防、物防、技防)达标报告书,7、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证明,8、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职责9、《剧毒化学品储存备案申请审批表》
剧毒(易制爆)销售购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销售、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2、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4、购买凭证回执,5、销售、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使用记录。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方案↵4、应急预案↵5、风险评估报告↵6、场地使用协议↵7、保安雇佣协议↵8、社会信用代码证(如未更换,可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任何一项)↵9、单位法人身份证(正、反面上传)↵17、如大型群众性活动为两家以上单位共同承办,须提供共同承办协议,并注明各单位分工职责
个人养犬登记证发放审批(小型犬续缴费每年)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1、《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养犬人身份证明或者暂住证明(拍照或扫描件)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拍照或扫描件)4、所需办理犬证的犬只2张一寸照片(正面侧面)
个人养犬登记证发放审批(小型犬第一年)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1、《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养犬人身份证明或者暂住证明(拍照或扫描件)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拍照或扫描件)4、所需办理犬证的犬只2张一寸照片(正面侧面)
单位豢养特种犬登记(大型犬第一年)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1、《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养犬人身份证明或者暂住证明(拍照或扫描件)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拍照或扫描件)4、所需办理犬证的犬只2张一寸照片(正面侧面)
单位豢养特种犬登记(小型犬第一年)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1、《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养犬人身份证明或者暂住证明(拍照或扫描件)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拍照或扫描件)4、所需办理犬证的犬只2张一寸照片(正面侧面)
单位豢养特种犬登记(小型犬续缴费每年)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1、《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养犬人身份证明或者暂住证明(拍照或扫描件)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拍照或扫描件)4、所需办理犬证的犬只2张一寸照片(正面侧面)
单位豢养特种犬登记(大型犬续缴费每年)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1、《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2、养犬人身份证明或者暂住证明(拍照或扫描件)3、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拍照或扫描件)4、所需办理犬证的犬只2张一寸照片(正面侧面)
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1、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2、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等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3、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1、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和建筑设施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上传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公安机关自行查询)。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上传扫描件。3、《典当经营许可证》上传扫描件4、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5、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8、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合格验收报告。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辽宁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辽公通[2008]102号)第七条 受理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业主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保证书。2、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3、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4、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镇(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6、《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样表下载表格7、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格审查表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和联系方式(公安机关自行查询)。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材料。8、《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9、旅馆地理位置平面图、外貌照片以及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37项明确:“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4、《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1、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或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内容。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留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无私刻公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自行查询)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6、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生产区、档案区等信息)7、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及配置计算机的台数、扫描仪型号)及所用制章材料、印油等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生产厂家、型号)8、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交接、作废章丕销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9、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及器材10、安全保卫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职岗位、职务等11、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换证审核表下载样表下载表格12、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 《辽宁省废旧业管理办法》 1、店面照片1张。2、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扫描或拍照上传)3、签订《消防责任保证书》(扫描或拍照上传)4、《备案申请书》下载表格5、从业人员花名册(附照片)及身份证(上传正、反面)或暂住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职岗位、职务等(可压缩打包文件上传)6、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1份,将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在图中标注并说明7、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8、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上传正、反面),2张一寸蓝底免冠照片在民警现场勘验时提供即可,无须上传9、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10、《特种行业备案表》
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和变更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1、《特种行业备案申请书》下载表格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指纹、掌纹等信息,4、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5、锁具修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禁止锁具修理经营者招用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锁具修理活动。6、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复印件。7、《特种行业备案表》
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备案申请书》下载表格2、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复印件,3、从业人员花名册(附照片)及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职岗位、职务等,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查验原件,留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供2张一寸蓝底免冠照片。5、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1份,将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在图中标注并说明。6、店面照片1张。7、《特种行业备案表》下载表格8、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1、《特种行业备案申请书》下载表格,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再生资源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花名册(附照片)及身份证(上传正、反面)或暂住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职岗位、职务等(可压缩打包文件上传)7、店面照片1张,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1份,将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在图中标注并说明8、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9、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上传正、反面),2张一寸蓝底免冠照片在民警现场勘验时提供即可,无须上传10、《特种行业备案表》。
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1、《特种行业备案申请书》下载表格,2、《机动车修理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花名册(附照片)及身份证(上传正、反面)或暂住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职岗位、职务等(可压缩打包文件上传),5、店面照片1张,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1份,将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在图中标注并说明,6、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7、《特种行业备案表》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部门规定。 居民身份证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保安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5.《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保安行业许可备案工作细则》(辽公通〔2018〕304号)
①《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
 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④出资人材料。
⑤股东会议决议。
⑥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
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
同;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
记录证明。
保安培训许可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3.《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保安行业许可备案工作细则》(辽公通〔2018〕304号)
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
归属;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
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项目变更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3.《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保安行业许可备案工作细则》(辽公通〔2018〕304号)
1)符合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对应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复印件。
3)保安培训许可办理流程。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3.《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保安行业许可备案工作细则》(辽公通〔2018〕304号)
1)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的证明;
2)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的证明。
3)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复印件。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直辖市提供服务备案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表
保安员证挂失补办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4张一寸免冠照片
保安员身份安全信息筛查申请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件2、单位介绍信
社会监督   抚顺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投诉电话:52787338
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申请材料: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保安员登记表》、《保安员证》复印件;
5、保安服务区域平面图并注明保安岗位设置,物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普通护照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现持原有效护照。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普通护照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普通护照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现持原有效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现持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7、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8、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团队游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3、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标准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提交原件;↵3、提交企业机构派遣函原件及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4、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5、提交《备案表》原件;↵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7、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人事隶属关系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商务类多次签注意见。
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现持原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7、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8、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团队旅游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3、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乘务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1、开办者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供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正面照片、证件反面照片本人手持证件照片、常住地址、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2、开办者主体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性质、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证件类型、主办单位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办公地址和负责人信息(参照个人)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新开办)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第十一条进行了最新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1份);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一寸免冠近照(1张);3、场所外观照片(1张);4、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1份);5、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份);6、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1份)。
变更场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第十一条进行了最新修改)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1份);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原件、复印件1份);3、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1份);4、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1份);5、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1份)。
变更名称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第十一条进行了最新修改)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1份;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原件、复印件1份);3、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1份。
变更法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第十一条进行了最新修改)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1份);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原件、复印件1份);3、原法人、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4、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1份)。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2、专家评审意见3、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1.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5.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6.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7.设备器材清单,应包括设备器材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说明。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2、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3、系统试运行报告;4、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5、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工程竣工后,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如有变动,应对变动部分作补充申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许可证申办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1、属于经营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上传),属于其它组织的,提供登记证书或成立批准文件(原件扫描上传)2、提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扫描上传 )                 3、提供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扫描上传)4、购买证(原件扫描件)5、经办人和法人(原件扫描件)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备案证明申办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许可证申办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备案证明申办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1、《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3、技术人员的与专业相符的职称证书、学历证明;4、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5、主要设备、检验仪器清单;6、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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