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法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理地址 | 电话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4.出资人材料。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人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国有资产的,须国有资产上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决定出资及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任职决定的情况说明材料原件;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组织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加盖公章。 5.股东会议决议。 6.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性质为自有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为租用房屋的除提供房产证外,还须提供租房合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全部共有产权人签字;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须出具房屋利害关系人同意情况说明书)及租房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8.《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2、原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5、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6、股东会议决议; 7、《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设立申请书。填写《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上述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 (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 (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2、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 上述有效证明是指: (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 (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 (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4)《拟设保安培训单位校舍调查表》。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指: (1)身份证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拟任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公安机关对拟任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调查表》、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3)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6、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提供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同意购置枪支的审查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全称及地址、办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配购枪支弹药品种、数量等材料。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 、 狩猎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拟配置猎枪的种类、型号、数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第八条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 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道具枪支类:①办证单位介绍信、办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道具枪弹使用申请表(属地各级公安机关批准);③道具枪弹运输保管使用申请(运达地各级公安机关批准);④枪弹道路安全运输方案;⑤押运人员身份证、押运证(复印件)并标明负责人;⑥车辆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车证(复印件);⑦运输车辆(封闭货车)照片(前后拍照);⑧影视制作许可证(复印件);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⑩到运达地属地县、市级公安机关枪管部门登记审核后到治安管理总队办理。 (2)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类:①办证单位介绍信、办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同意办理(枪支出口)运输手续的批复文件;③安全运输方案(包括枪弹清单);④押运人员身份证、押运证(复印件)并标明负责人;⑤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车证(复印件)、押运车辆(封闭货车)照片(前后拍照);⑥到运达地治安管理总队办理;⑦枪支弹药到达目的地后,到辖区公安机关枪管部门备案; (3)枪支(弹药)配置企业类:①办证单位介绍信、办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安全运输方案(包括枪支弹药详细清单);③押运人员身份证、押运证(复印件)并表明负责人;④车辆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车证(复印件);⑤运输车辆(封闭货车)照片(前后拍照);⑥分别到运达地属地县、市级公安机关枪管部门登记审核后到治安管理总队办理。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它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2、法人的身份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4、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5、购买许可证原件。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原件,申请表要求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工商营业执照或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原件; 3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和库房租用协议原件; 4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爆破施工专用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原件; 5 、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汇总表》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原件; 6 、《爆破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7、近三年来本单位无爆破作业安全责任事故证明。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 安全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 安全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6 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 7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8 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及参加施工人员资质材料 9 安全评估报告 10 安全监理方案 11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评估报告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1 初次申请证明; 2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4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 1、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2、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论证: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方案论证审批表;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5、安全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验收: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并附照片;(注:工程验收后如有整改项目,需提供整改报告及入网登记表)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5、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资质、资格证明。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1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 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器材及燃放产品品种数量明细表;燃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 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的委托书;焰火晚会安全评估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焰火晚会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及警戒布置图 4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5 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管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已投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新建成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 (三)属于因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保护等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不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007年6月22日施行) 第十五条一、二款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营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档);2、专家评审意见;3、主管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57819516 | ||
车驾管事项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抚顺市东洲区靖江街抚顺市车辆管理所 | 024-54625909 |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份 3.机动车来历证明一份(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一份(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5.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 抚顺市东洲区靖江街抚顺市车辆管理所 | 024-54625909 |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 抚顺市东洲区靖江街抚顺市车辆管理所 | 024-54625909 |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一份(6年免检车辆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份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一份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 | 抚顺市东洲区靖江街抚顺市车辆管理所 | 024-54625909 |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 抚顺市东洲区靖江街抚顺市车辆管理所 | 024-54625909 |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何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书面申请材料:写明车辆具体情况(包括车牌号,车货外轮廓总长、总宽、总高、车货外观示意图)、通行时间、路线、速度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需提交护送方案。 | 抚顺市东洲区靖江街抚顺市车辆管理所 | 024-54625909 | ||
出入境事项 |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1.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四)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及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1)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 (1)申请条件: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 (1)申请条件: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 (1)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2)申请材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 (1)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申请材料: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属于本须知“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3、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须知“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提交与核验指纹信息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但因指纹缺失或损毁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二)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已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但需本人进行指纹核验。核验通过的可复用已存指纹信息,核验未通过,但经调查身份属实的,应当重新采集指纹。 (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应询问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履行以下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三)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约冲印、无污痕);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根据入境事由,参照相关签证办理告知单,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二)外国船员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船舶代理公司证明函件,以及已经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船、车)票;随行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四)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的,应当提交居留事由已终止的证明材料;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五)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须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包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六)提交证明其它停留事由的相关材料。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变更换发的,还需提交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1份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1份; Z字签证,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补发还需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S1字签证,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或人道原因证明资料; Q1字签证,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X1字签证,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 J1字签证,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1.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港澳居民: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四)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2.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台湾居民: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4张2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 (一) 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本人导游证; (七)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 | 024-7819682 | ||
县区大厅事项 | ||||||
养犬登记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 鉴于各地有当地立法不建议全省统一 | 1、东洲区塔湾街2号行政审批大厅 2、新抚区新抚路24号 3、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顺城区长春街13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5、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抚顺县公安局办证大厅二楼) 6、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审批服务大厅一楼5号窗口 7、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肇兴路25号 | 东洲分局024-54663179, 新抚分局024-52369041, 望花分局024-56653020, 顺城分局024-57515251, 抚顺县局024-57408043, 清原县局024-53067373, 新宾县局024-55080218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一)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2.法人、安全管理员、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外观照片一张; 4.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电脑编号与内部IP对应表; 5.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运营商出具的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 7.若2-5项材料不全的,需签署《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两份)。 8.如果非法人自己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场所地址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2.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 3.运营商出具的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法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原法人代表出具的同意变更说明书 2.原法人、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网络(IP)地址、上网电脑数量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2.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 3.运营商出具的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 |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取得的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5.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及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的说明 6.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1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 "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3 "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资质证明; 4 "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资质证明; 5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证明; 6 "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证明; 7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证明; 8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1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它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2、法人的身份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4、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5、购买许可证原件。 |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它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2、法人的身份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4、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5、购买许可证原件。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公章刻制业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制办理需要)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5.固定经营场所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产的须出具租赁合同。6.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生产区、档案区。。。。)。 7.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交接、作废章丕销毁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8.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9.从业人员登记表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办旅馆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等)。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房屋的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等复印件; *5、楼层结构及客房分布情况平面图; 6、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 ||||
派出所事项 |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一、基本手续: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军人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服役部队师(旅)级司令部(士官)或政治机关(军官)出具的服现役证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户主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符合“女士官驻地在我市的,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我市女士官驻地办理呈报出生户口登记”条件的,还需提供女士官的《任职命令》、《士官选取报告表》。 3.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户籍在我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5.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办理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 新抚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新抚区站前街西八路9栋101号,024-58302600。 新抚公安分局永安台派出所,新抚区南台二路与南台五街交汇处,024-52627191。 新抚公安分局新抚派出所,新抚区新抚路52号,024-58301159。 新抚公安分局千金乡派出所,新抚区碾三线,024-54100110。 新抚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新抚区华安小区8号楼22号门市,024-58365110。 新抚公安分局南花园派出所,新抚区刘山二街64-2号,024-54253110。 新抚公安分局福民派出所,新抚区福民路零道街,024-58393712。 新抚公安分局东公园派出所,新抚区东林路11号,024-52430121。 新宾县公安局新宾镇派出所,新宾镇启运路40号,024-55024349。 新宾县公安局榆树派出所,榆树乡中心街8号,024-55152015。 新宾县公安局永陵派出所,永陵镇罕王路67号,024-55154329。 新宾县公安局响水河派出所,响水河乡富江街1号,024-55375818。 新宾县公安局苇子峪派出所,苇子峪镇太河路3号,024-55584110。 新宾县公安局旺清门派出所,旺清门镇中心路1号,024-55372008。 新宾县公安局上夹河派出所,上夹河镇罕王路129号,024-55276041。 新宾县公安局平顶山派出所,平顶山镇中兴路75号,024-55480021。 新宾县公安局南杂木派出所,南杂木镇新城路53号,024-55260838。 新宾县公安局木奇派出所,木奇镇中心街52-1号,024-55164110。 新宾县公安局红升派出所,红升乡红升自然屯32-1号,024-55370110。 新宾县公安局红庙子派出所,红庙子自然屯488号,024-55377015。 新宾县公安局大四平派出所,大四平镇中心路150号,024-55583307。 新宾县公安局北四平派出所,北四平乡滨河路25号,024-55393018。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下夹河派出所,下架河乡岗东村98-1号,024-55587021。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英额门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英额门村398号,024-53159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清原镇河南派出所(腰站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莱河路19号,024-53052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夏家堡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夏家堡村南二路5号,024-53671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湾甸子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湾甸子村清新路10号,024-53481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土口子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土口子村青河路47号,024-53151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清原镇河北派出所(清原镇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柳河路22号,024-53077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南山城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南山城村古城路535号,024-53551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南口前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北口前村,024-53267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红透山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红透山镇红透山村中心街7号,024-53262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枸乃甸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枸乃甸村树杈沟1-1号,024-53675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大苏河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大苏河村后街16号,024-53484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孤家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大孤家村光明路153号,024-53575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草市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市府路14号,024-53152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北三家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北三家村中街道口100号,024-53270110。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敖家堡派出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敖家堡村黑牛街1号,024-53485110。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塔峪公安派出所,望花区塔峪镇,024-54104420。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朴屯公安派出所,望花区海城五路15号,024-56416018。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建设公安派出所,望花区北镇街16号,024-56653151。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雷锋公安派出所,望花区开源街24号,024-56698010。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光明公安派出所,望花区本溪路14-3号,024-56427234。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古城子公安派出所,望花区五老街25号,024-56530350。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工农公安派出所,望花区康平街,024-56651386。 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高湾派出所,高湾镇高顺路西段25号024-56201100。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章党公安派出所,东洲区永和街2-2号,024-54661062。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新屯派出所,东洲区莫地北路新屯公园公交站,024-54675110。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万新公安派出所,东洲区万新街19-2号,024-54670776。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碾盘公安派出所,东洲区城乡路28号,024-54410086。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龙凤公安派出所,东洲区茨沟街19号,024-54317360。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虎台公安派出所,东洲区虎西街66号楼,024-54315669。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东洲公安派出所,东洲区阿金路,024-54629068。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兰山派出所,东洲区石化三路与碾三线,交叉口南100米,024-54047110。 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哈达派出所,东洲区哈达镇哈达镇政府内,024-54661091。 抚顺县公安局峡河派出所,抚顺县峡河乡峡河村,024-54022019。 抚顺县公安局汤图派出所,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024-54178008。 抚顺县公安局石文派出所,抚顺县石文镇石文大街,024-54801281。 抚顺县公安局上马派出所,抚顺县上马镇温道村,024-54088468。 抚顺县公安局马圈子派出所,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024-54043110。 抚顺县公安局救兵派出所,抚顺县救兵镇救兵村,024-54058065。 抚顺县公安局后安派出所,抚顺县后安镇前安村,024-54040010。 抚顺县公安局海浪派出所,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024-54020043。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长春派出所,顺城区隆城街56号,024-57503146。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新华公安派出所,顺城区站东街1号,024- 57673520。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前甸公安派出所,顺城区前甸镇靠山村1号,024-57907110。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将军公安派出所,顺城区高山路北山社区,024-57804089。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会元公安派出所,顺城区会元乡会元村,024-54078058。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河东公安派出所,顺城区高山路小老虎沟回迁安置房7-8号楼2号门市,024-57518110 。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河北公安派出所,顺城区河北乡方晓村,024-56109103。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葛布公安派出所,顺城区九台街1号,024-57195588。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抚顺城公安派出所,顺城区高山路,024-57894166。 抚顺县公安局峡河派出所,抚顺县峡河乡峡河村,024-54022019。 抚顺县公安局汤图派出所,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024-54178008。 抚顺县公安局石文派出所,抚顺县石文镇石文大街,024-54801281。 抚顺县公安局上马派出所,抚顺县上马镇温道村,024-54088468。 抚顺县公安局马圈子派出所,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024-54043110。 抚顺县公安局救兵派出所,抚顺县救兵镇救兵村,024-54058065。 抚顺县公安局后安派出所,抚顺县后安镇后安村,024-54040010。 抚顺县公安局海浪派出所,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024-54020043。 | ||
2.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一、基本手续: 1.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有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件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国外出生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4.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办理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 ||||
3.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市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或《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 2.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4.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辽宁省民政厅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确认收养人与弃婴、孤儿非亲子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4.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养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6.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办理婴儿落户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 ||||
4.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1.死亡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
5.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参军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
6.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公民出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通知书》(自行取得的持出国(境)定居证件及证明村料) | ||||
7.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需要变更更正项目的证明材料。 | ||||
8.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 户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 ||||
9.户口准迁证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迁出联)丢失且户口尚未迁出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地公安机关办理补发。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迁入栏)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地公安机关办理补发。 | ||||
10.户口迁移证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 迁出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 ||||
11.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 | ||||
12.大中专毕业生迁往外省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准迁证或毕业证、报到证。 | ||||
13.城镇居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三投靠”关系证明材料。 | ||||
14.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的)。 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
1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
16.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1.《恢复户口通知单》。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
17.港澳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1.《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证件收存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
18.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1.《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
19.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2.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 | ||||
20.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 | ||||
21.购房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
22.租房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 2.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材料。 3.户主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同意落户声明材料。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
23.集体户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4.市级以上组织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一、基本手续: (一)《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二)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四)落户地址手续: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2.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3.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4.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一)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 ||||
25.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一、基本手续: (一)《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二)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四)落户地址手续: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2.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3.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4.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一)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 ||||
26.引进人才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一、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高层次人才认定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须由户籍民警核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信息后办理并存档)。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手续: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②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③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④落户社区集体户的,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须由户籍民警核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信息后办理并存档);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手续: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②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③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④落户社区集体户的,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3.父母随迁的,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学历人才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②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③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④落户社区集体户的,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 (二)学历手续: 1.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学历登录查询用户名、密码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验证码。 2.系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询到学历信息的,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户籍地为外省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交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的《户口迁移证》。 2.大连市:50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交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属本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提交双方派遣协议或社会保险代缴协议。 3.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4.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5.大连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符合放宽落户年龄条件的,提交相应的奖励证书或证明。 四、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②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③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④落户社区集体户的,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3.50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交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属本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提交双方派遣协议或社会保险代缴协议。 五、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中级工落户(大连35周岁以下,其他市无年龄限制)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落户地址手续: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②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③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④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4.毕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申请人在注册地为我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户籍地为外省中等职业学校户口的毕业生,提交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的《户口迁移证》。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3.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4.属本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提交双方派遣协议或社会保险代缴协议。 | ||||
27.投资(纳税)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4.企业营业执照信息。 5.税收完税证明。 6.企业最近1年或3年合法经营工商营业信息(企业存续、注册资金、股东类型、持股比例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出资(合伙)人身份信息。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纳税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4.营业执照信息(个体工商户)。 5.税收完税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三、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个人纳税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4.申请人在注册地为我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5.税收完税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 ||||
28.随军家属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婚姻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户口注销证明、驻军证明、与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
29.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一、复员、专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合同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婚姻关系证明 | ||||
30.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基本手续: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能反映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 4.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6.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7.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 ||||
31.农村地区居民之间“三投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户主居民身份证。 3.“三投靠”关系证明材料。 4.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材料。 | ||||
32.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1.虚假(重复)户口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2.证实虚假(重复)户口的有关材料。 3.派出所社区民警虚假(重复)户口调查报告。 4.以虚假(重复)户口信息办理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33.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基本手续: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5.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 ||||
34.出生日期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
35.性别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36.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 ||||
37.民族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1.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证实准确民族成份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民族随父(母)变更的,提供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 ||||
38.补入遗漏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1.本人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2.其它旁证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3.本人近期照片。 4.派出所调查报告(含询问笔录或知情人证明等)。 5.在农村地区补入遗落户口的,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 ||||
39.综合积分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积分证明材料(由沈阳市、大连市根据各自积分落户政策自行确定)、婚姻关系证明。 2.有随迁人员的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3.落户地址房屋合法手续。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持本人户口本、学生证、居住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材料 |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之一的 |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右下角法人签名加盖公司行政公章。(不可打印,手写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分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保安员花名册(二份); 6、全体保安员《保安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7、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8、三种制度 (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保安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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