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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7-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一、事项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二、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受理--验点等材料审核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批。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前款中所列的保安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是指: 1、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2、有符合保安职业培训要求的消防、技防等实习操作场所; 3、有室外训练场地、室内训练馆; 4、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满足培训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5、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保安培训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符合教学条件要求。    

四、办理材料(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1、设立申请书。填写《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上述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 (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 (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2、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 上述有效证明是指: (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 (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 (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4)《拟设保安培训单位校舍调查表》。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指: (1)身份证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拟任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公安机关对拟任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调查表》、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3)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6、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行政审批大厅二楼

六、办理机构

抚顺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七、收费标准

    否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九、联系电话

024-57819516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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