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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刑拘!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2-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故意放火!刑拘!

近日,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县局按照扁平化指挥调度“三清”机制要求,经过缜密侦查、警种配合,处置一起故意放火案件,案件嫌疑人王某被警方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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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920时许,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县局海浪派出所接到石某110转警称:其家存放蚕茧壳的仓库被人放火。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并同时联系消防大队和刑侦技术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确定该案件系放火案,并立案侦查。海浪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工作。2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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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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