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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规范养狗行为的建议》 (21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8-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办理结果标注(A1)]

[是否同意公开(是)]


            

         建议主办[2022]21号        签发人:马伟

 

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养狗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单位高度重视该提案,由公安局副局长杨文君牵头,治安支队负责具体承办。我们认真学习研究了提案提出的建议,深切的感到您对犬只管理事项调研的很深入,问题了解的很具体,建议针对性很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我市犬只管理实际。我们结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及日常工作实际,做了认真的吸纳与借鉴。

1、关于设立养犬登记部门,主人凭狂犬病疫苗对犬只进行登记、发放犬牌的的建议。

2018年开始,抚顺市公安局陆续开展犬证办理工作,当时由于部分条件因素的限制,犬证办理的权限在各分局行政审批大厅;在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从20205月份开始,犬证办理权限均下放到派出所,目前城区所有的派出所都可以办理犬证,养犬人携带犬只三张电子照片到属地派出所进行办理,采用二维码现场缴费模式,缴费后由派出所在缴费证明上盖公章,养犬人携带缴费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宠物医院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待接种后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犬证的派出所领取犬牌。

2、关于主人必须在庭院、大门明显处树立标牌,提醒过往行人注意的建议。

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此项职能,但该建议能从源头上解决一些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可以及时提醒路过的行为注意,避免被犬只的吠叫吓到以及被咬伤,对此我单位将积极协调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及时与养犬的业主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达到最佳效果。

3、关于携犬外出,必须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为其佩戴嘴套的建议;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罚则,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执行,加大执法力度。与此同时,由于地方性法规并未规定所有情况下都需要为犬只戴嘴套,因此,公安机关在下步工作中积极与养犬人沟通,建议其为犬只戴嘴套,

4、对于死亡、失踪、转让他人的犬只进行注销及变更登记;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罚则,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执行,加大执法力度。

5、携犬外出时,及时清理粪便;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第三十条规定了罚则,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在此项执法中未授予权限,无法开展处理,对此,下步公安机关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形成联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6、饲养狗的主人购买相应保险,以备其他市民不幸被狗咬伤时支付赔偿费,如果发生狗咬人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部门。

“狗强险”方面,经过咨询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上公司未开展此项业务,下步公安机关将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业务未开展,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在该方面,公安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处罚,及时解决因犬只伤人问题而发生的事件。

与此同时,今年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控犬”工作力度,切实采取如下有效措施对犬害实施综合治理。

1.进一步增强控犬工作重视程度。在完善机制、措施和保障上加大力度,确保控犬工作有力、有效地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街道、物业、媒体的量大力宣传控犬工作,让市民真正认识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其思维上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3.强化联合执法,控犬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防疫卫生部门、工商局等行政单位要联合执法,加大对犬只交易场所、宠物店等环节部位的管控。

4.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媒体力量曝光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主办单位(印章)

                                  202241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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