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标注(A1)]
[是否同意公开(是)]
提案主办[2022]31号 签发人:马伟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31号提案的答复
刘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限定每个办案阶段律师会见不超过两次为限,极个别情况特殊案件经过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审批后可增加会见次数”。根据公监管【2019】372号《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内容“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不得已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支队无法限制每个办案阶段律师会见次数,建议您与行业主管单位沟通以行业内部要求的方式规范律师每个办案阶段的次数。
二、关于您提出的“网上预约的律师可以在预约时间范围内依次会见多名嫌疑人(被告)”的建议。市局监管支队已经与律师协会进行沟通,律师在进行网上预约时写清预约时间段内需要会见的嫌疑人(被告)后,在不影响下一预约时间段律师正常会见的情况下,我支队将予安排。
三、关于您提出的“对于线下没有预约的律师应该限定只会见一名嫌疑人(被告)”,我局监管支队已采纳您的建议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感谢您对市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主办单位(印章)
2022年5月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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