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标注(A3)]
[是否同意公开(是)]
提案主办[2021]187号 签发人:马伟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兴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交通道路两侧限时停车位画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提案后,我支队立即回合同抚顺市公安局交管局规划室对提议进行调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4月8日以第795号公告批准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其中关于停车位标线,“12.12停车位标线:12.12.4出租车、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应采用白色,专属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应采用黄色;12.12.12 路边停车位标线应配合路边停车位标志共同使用。有停放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说明停放时间、时长、车种、收费等情况。路边停车位标志宜采用内部照明标志”。
限时停车泊位为公共停车泊位,不符合“专属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应采用黄色”,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对停车位标线部分,并未规定可以使用其它颜色。
感谢您对抚顺公安交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公安局
二0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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