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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畅通交通违章申诉、复议通道,提升城市温暖度的建议(第1540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3-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办理结果标注(A1]

[是否同意公开(]

                    

         提案主办[2021]1540        签发人:马伟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154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高峰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畅通交通违章申诉、复议通道,提升城市温暖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因道路施工,道路破损规避,前车故障,路面标识不清、让行消防车、救护车等原因引起的违章行为不应处罚。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和《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记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有证据证明属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三)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四)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五)记录违法信息的图像上机动车类型、外形、颜色、号牌不清晰,无法确认违法机动车的。

(六)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外形特征、颜色、号牌信息与同牌号机动车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七)因交通信号不清晰、被遮挡、损毁,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无法确认机动车违法的。

(八)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驾驶,且驾驶人在客观上无法遵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通行,而产生违法行为的。

(九)测速设备检测记录机动车行驶速度数值,不超过道路限速值10%的。

(十)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内发生违法行为的。

(十一)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定的。”

《提案》分析中的情形均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处罚机关一般不会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一旦录入的,经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审核后会予以消除。

二、公开违章申诉、复议途径,简化程序,方便驾驶人申诉。按照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2020126日下发的辽公交管〔202099号《关于全力做好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交警新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落实“拓宽交管执法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新举措指导意见》规定,目前我市现已开放现场及网上申诉等多种受理渠道,当事人就本市内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采取以下三种申诉、复议途径。一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按照操作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二是通过邮寄、网上邮箱或者直接到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大队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三是向我市任意城区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接收单位代为递交给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大队,让群众少跑腿。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开展复议程序,并与60日内告知申请人复议结论。对于符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经复议机关核实后,三日内予以消除。

三、人性化管理,可设置类似小法庭、陪审员、网友评审等形式,评判驾驶人是否可免于处罚。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无类似小法庭、网友评审的相关规定,我局设置相关程序于法无据,并且考虑到目前我市交通违法申诉、复议量非常之大,采取此类形式的可行性有待检验。但对于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个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处罚单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办案人民警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此程序类似于小法庭、群众评审形式。后续我局也将视省局、市局通知,开展更多其他人性化管理模式。

四、可采用现场或网上申诉等多渠道方式方便驾驶人申诉。除前款第二条答复意见所述申诉渠道外,我局还准备近期开启抚顺市交通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申诉途径,对于车型、车号录入错误的,收到申诉申请,及时处理,全程网上办理,通过微信传递信息,方便、快捷。

五、用大数据筛选出对车辆首次违章和同一车辆、同一地点多次违章,及时通知违章驾驶员,引入提醒、警告等代替罚款、扣分惩罚措施。首先,对于车辆首次违章不处罚的问题,根据辽宁省公安厅于2020109日下发的《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施行)》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达到两次以上的。”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实施该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予以警告处罚,我市目前已施行该办法。其次,对于同一车辆、同一地点多次违章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公法[2005]66号《 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 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的批复》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但仍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但同时,20205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将原程序规定中“违法行为信息十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修改为了“五日内录入,录入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并五日内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从而更快更准确的提醒到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六、对外地车辆不严重违章行为不罚款,不扣分,改为温馨提示,从而起到提升城市魅力和宣传城市作用。根据辽宁省公安厅于2020109日下发的《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施行)》第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一)对于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时间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的。”我市目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外地车辆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警告,不罚款、不扣分。 

    感谢您(你们)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公安局

                                     0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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