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开展两轮电动车信息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两轮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两轮电动车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两轮电动车范围和分类
两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两轮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显示仪表系统等部件的机电一体化个人交通工具。具体分为:
(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和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二)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但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参数中,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我市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办理备案登记。
(三)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到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县级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不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两轮电动车,依据本通告进行信息备案,详实填报车辆所有人信息。便于公安机关开展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便于发生盗抢、交通事故等案件后,及时查找、联系车辆所有人。具体规定如下: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取得“电动车备案标识”,并安装在车辆指定位置。“电动车备案标识”过渡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电动车备案标识”自动作废,使用“电动车备案标识”的两轮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电动车备案标识”只作为信息备案使用,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属性一律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二、两轮电动车信息备案流程
(一)备案方式
为方便广大车主办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车主可以使用手机微信搜索“电动车上牌登录系统”,或者扫描“电动车上牌登录系统二维码”,点击进入“微信小程序”,登录后,依次进行“车主登记”、“车辆登记”,上传审核。(具体操作流程见图解)
电动车上牌登录系统二维码
(二)信息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信息备案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法提供两轮电动车产品合格证明和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的,车辆所有人需当场填写《告知书》,签订《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经所有人信用承诺后,采取容缺机制办理信息备案,免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告知书》和《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仅用于车辆信息备案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事项。
(三)不予办理信息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信息备案:
1、提交的资料无效、被涂改或与车辆不符;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如加装遮阳棚、遮阳伞等);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两轮电动车信息备案注意事项
(一)广大市民要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购买国标电动自行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购买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骑行两轮电动车要佩戴头盔,安全文明行车,鼓励两轮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保险和人身安全保险。
(三)所有燃油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燃油四轮车、电动轮椅车、电动滑板车、残疾人或老年人代步车等,不纳入本次信息备案范围。
(四)办理两轮电动车信息备案的地点。
1、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望花分所
3、抚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4、新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5、清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5日施行。
抚顺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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