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两轮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两轮电动车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和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符合分类(一)的,可以到章党车管所、望花车管分所、三县车管所、市内各公安派出所上牌
(二)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但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参数中,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我市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办理备案登记。
(三)不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两轮电动车,依据本通告进行信息备案,详实填报车辆所有人信息。便于公安机关开展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便于发生盗抢、交通事故等案件后,及时查找、联系车辆所有人。具体规定如下: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全市各家已经开通“电动车信息备案”的销售网点完成信息备案,取得“电动车备案标识”,并安装在车辆指定位置。“电动车备案标识”过渡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电动车备案标识”自动作废,使用“电动车备案标识”的两轮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电动车备案标识”只作为信息备案使用,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属性一律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11-03 16:16 发表于辽宁
为加强两轮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两轮电动车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和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符合分类(一)的,可以到章党车管所、望花车管分所、三县车管所、市内各公安派出所上牌
(二)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但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参数中,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我市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管理的通告》,办理备案登记。
(三)不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两轮电动车,依据本通告进行信息备案,详实填报车辆所有人信息。便于公安机关开展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便于发生盗抢、交通事故等案件后,及时查找、联系车辆所有人。具体规定如下: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全市各家已经开通“电动车信息备案”的销售网点完成信息备案,取得“电动车备案标识”,并安装在车辆指定位置。“电动车备案标识”过渡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电动车备案标识”自动作废,使用“电动车备案标识”的两轮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电动车备案标识”只作为信息备案使用,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属性一律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符合条件(二)(三)的,可以到章党车管所、望花车管分所、三县车管所或以下电动车备案网点进行备案
符合条件(二)(三)的,可以到章党车管所、望花车管分所、三县车管所或以下电动车备案网点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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