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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2-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安抚顺 


全市广大“九小场所”业主、从业人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消除“九小场所”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查整治时间:2024年2月5日至3月31日。      

 二、排查整治范围:依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界定的以下场所: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列管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列管范围内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列管范围内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列管范围内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列管范围内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列管范围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列管范围内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列管范围内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列管范围内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围绕“九小场所”用火用电、物品存放、动火作业、消防器材配备、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等方面问题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查看: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和自查、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逃生路线。    

(三)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防火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五)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六)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检测保养。     

(七)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使用电、气焊施工作业,是否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情况。     

(八)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九)场所内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褥子、小太阳等取暖电气设备情况。    

(十)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在室内为电动车或蓄电池充电,以及从室内“飞线”充电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大队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请“九小场所”业主、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消除场所火灾隐患。针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九小场所”,公安机关将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移送住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各位业主、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刻不容缓。抚顺市公安局和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竭诚为您服务、全力守护全市人民平安。

特此通告。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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