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律师查询
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查询人口信息行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查询服务对象
因承办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需要查询辽宁省户籍人口信息的律师。
第二条 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律师申请查询户籍人口信息时,就近到公安户籍派出所如实填写《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后进行查询。申请查询时,律师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人身份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被查询人名单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证明、函)。受理单位应当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或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对律师身份进行核验,依然存疑的可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三条 信息查询范围
律师申请查询人口信息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包含同音)、出生年月日或公民身份号码,以便受理单位准确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包含同音)、公民身份号码或出生年月日导致无法确认查询结果是否正确或查询结果不唯一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结果包含被查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性别、民族、户籍状态,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他信息或被查询人名单之外人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提供方式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以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方式提供,不提供电子文档,且不得对查询结果页面屏幕进行拍照。查询人需要提供打印查询结果的,由受理单位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见附件2),并加盖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律师申请查询人口信息,应当签署查询人保密义务承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依法合理使用,不得泄露被查询人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 查询工作要求
(一)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对律师申请人口信息查询行为做好事前审核把关。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申请查询。
(二)受理单位对查询申请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严格执行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介绍信》、委托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归档。收集的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服务,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单次查询人数不超过10人的,现场办结;查询人数超过10人的,按照公安部关于不得对外批量提供公安人口等信息数据的规定,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须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进行请示报备,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查询服务。
(四)公安机关开展的查询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惩戒措施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如律师泄露被查询人信息或违规使用查询人信息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所属律师协会对其实施相应的行业惩戒。同时,该律师将被公安机关列入禁止查询黑名单,查询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泄露信息负有责任的,该律师事务所一并列入禁止查询黑名单。各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律师违规查询及泄露被查询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函告当地司法局,由接函的司法局会同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告发函的公安机关。各市司法局应每季度将律师违规查询及泄露被查询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调查处理结果,统一上报省司法厅。各地公安机关应每季度由治安户政部门统一汇总,将当季度发现的律师违规查询及泄露被查询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统一上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应每季度汇总各市关于律师违规查询及泄露被查询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情况,统一函告省公安厅。
第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原《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抚公传发〔2020〕780号)2022年12月27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附件1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编号:
申请查询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
执业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律师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
执业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律师事务所 地址 | ||||||||||
被查询人信息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
查询人 保密义务承诺 |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人所代理的案件需要,如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知道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五、本人愿意遵守《辽宁省公安机关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后果。 申请律师签字: 年 月 日 | ||||||||||
受理人签字 | 使用用途 | 仅供 使用。 | |||||||||
附件2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存根)
编号:
申请查询律师姓名 | 所属律师事务所 | ||||
序号 | 被查询人 | 公民身份号码 | |||
查询日期 | 受理人 | ||||
使用用途 | 仅供 使用 | 受理单位 | |||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受理人: 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址 | 户籍状态 (有效或注销) |
使用用途:仅供 使用
申请查询律师姓名及执业证编号:
注:此查询结果有效期为壹个月
(单位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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