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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效预防、纠正重大行政处罚违法和不适当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执法方式、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系统学习贯彻《规定》,切实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标准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省垂直管理部门、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依照以下标准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受委托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部门报送);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市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该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立案审批材料、询问材料、其它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材料、听证材料、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报备形式应采取纸质材料或PDF电子文档方式,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市司法局商定。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该标准,明确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和报送方式,并于制定标准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本级政府所属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确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范围、内容、时限、程序和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部门内部工作分工,保证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备,杜绝不报、漏报、迟报。

(三)市司法局要把各县(区)、各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机制。对有案不备、有错不纠等行为,依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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