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拒不配合执行防疫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省内个别地市也先后发现确诊病例,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筑牢我市疫情防控防线,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抚顺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地区来(返)抚人员、省外返抚人员、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新冠肺炎感染者,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疫情排查、随访、居家隔离、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的。
2、辖区居民的家属、朋友及其他关系人到访居民家中或有其他接触的,居民明知家属、朋友及其他关系人为来自境外或省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本土病例地区的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造成新冠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进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两码”查验、核酸检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4、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街道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5、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频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6、具有发热、咽干、咽痛、鼻塞、流体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7、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8、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招摇撞骗的。
9、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1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1、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13、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抚顺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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