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律师事务所
查询居民户籍信息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待律师查询居民户籍信息工作,保障居民户籍信息安全,经公安局与司法局协商,联合制定本意见。现将《关于优化律师事务所查询居民户籍信息工作的意见》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 年6月17日印发
关于优化律师事务所
查询居民户籍信息工作的意见
为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待律师查询居民户籍信息工作,保障居民户籍信息安全,经公安局与司法局协商,联合制定本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律师事务所应配备符合保密级别的传真机开展工作。传真机号码需固定,并指定专人专机开展律师查询居民户籍信息工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查询居民户籍信息相关的保密规定,谨防泄密。
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应当就查询的居民户籍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形成台账,查询手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人委托授权书)存档登记,一案一号,与台账对应。
四、公安机关居民户籍信息管理部门就律师事务所发送的,申请查询的居民户籍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查询,并及时通过传真的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至律师事务所。对于需要原件的查询结果可提供邮寄服务,邮费由律师事务所自理。
五、公安机关居民户籍信息管理部门与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出现问题协商一致解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查询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检查。律师事务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上报律管科。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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