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的通知(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09号)对部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签发、使用工作进行明确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或来院途中死亡
1.凡在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明》。
2.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的(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由院前急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证明》,加盖填写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
3.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明》。
4.医生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时,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有关工作记录。经公安部门核实确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确属正常死亡的,收到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后,按正常死亡情况办理。
二、在家死亡居民《死亡证明》的签发使用
1.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在家、养老机构等正常死亡人员的死因调查、《死亡证明》签发、信息上报工作。
2.在家、养老机构等正常死亡居民,由家属(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死亡证明(推断)书申报单》(见附件1)。签发《死亡证明》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死亡证明(推断)书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概括填写在《死亡证明》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签发医生同时将《死亡证明(推断)书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病历资料等收集归档。
3.如家属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及时报警。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签发《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4.在家死亡居民《死亡证明》申报材料。死亡证明(推断)书申报单;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如果有,家属或监护人应尽量提供)。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相关服务,并可根据实际细化服务内容和流程,并向本辖区居民公示办理《死亡证明》流程及联系方式。
2.《死亡证明》签发的医疗机构对在《死亡证明》签发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妥善保管。
3.填写《死亡证明》的医生需具备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
附件:1.死亡证明(推断)书申报单
附件 1
死亡证明(推断)书申报单
死者身份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户籍地址 | ||||||||||
常住地址 | ||||||||||
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 | 死亡地点所属乡 镇(街道) | ||||||||
死亡前主要表现 | ||||||||||
既往疾病 | ||||||||||
家属对死因初步判断是: 1.疾病 □。2.生理性死亡(老死) □。3.意外□。4. 自杀□。5.被害□。 6.其他□。 | ||||||||||
申办人身份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与死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常住地址 | ||||||||||
户籍地址 | ||||||||||
申办人承诺: 我承诺以上申报内容均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人签名(手印):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表单内容由申办人填写:
备注:1.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2.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致死,或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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