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安局举报“三非”外国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我市“三非”外国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非”外国人是指以下人员:
(一)非法入境外国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入境证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入境证件入境的,逃避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外国人。
(二)非法居留外国人: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有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的外国人。
(三)非法就业外国人: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三非”外国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三非”外国人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手机短信或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三)其他合法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上述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查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证属实并对“三非”外国人作出处罚后,经核实,向举报人发布奖励通知,并支付奖励金。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三)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每举报1名“三非”外国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人民币;一案中举报多名“三非”外国人的,按照实际查处人数每人500元人民币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二)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在被举报人违法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员进行举报的;
(三)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或者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励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以账户方式领取奖励金时,需通过远程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验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三非”外国人线索,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敲诈勒索、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公安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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