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发〔2024〕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8号)要求,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高效能行政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行政执法保障。
二、重点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分别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和市、县(区)党校重点课程,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巩固提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的必修课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不断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细化各县(区)、各部门学法清单,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完善领导干部述法制度,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应对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市、县(区)司法局负责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督导考核,组织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每年编制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执法岗位练兵活动。各县(区)、各部门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的本年度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4.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制定法律法规应知应会清单,将与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县(区)赋权部门和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部门按照“谁赋权谁培训、谁委托谁培训”的原则,组织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业务培训;鼓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政府从事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培训。(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抚顺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规定》,依托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和抚顺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实现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数字化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和退出机制,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参加教育培训、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调整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职级和岗位等的重要参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市、县(区)司法局应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加大考核权重,督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体责任,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信息依法公示率达到100%,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信息)的制作、归档与使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实现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到100%。2025年6月底前,市、县(区)司法局组织本级政府执法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乡镇、街道完成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项自查评估,12月底前由市司法局组织专家对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完成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7.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中梗阻”及卡、拖、慢等问题,梳理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突出问题清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专项整治情况应报市司法局汇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突出问题清单和专项整治情况要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24年底前,市、县(区)司法局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专项监督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推动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工作,市、县(区)司法局应全面排查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高发的地区及执法领域、类型,深入分析败诉原因,查找共性执法问题,力争达到败诉一起案件、整改一类行为的效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8.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市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完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对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能直接适用的应直接适用。无法直接适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部门应将基准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并对外公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市、县(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建立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不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免罚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总结提炼本部门运用“四张清单”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宣传工作,市直各执法部门每年应至少形成2个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提高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效率,建立“双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市场主体,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维护自身信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形成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典型案例并持续推进)
10.健全新型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各级执法部门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编制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依托“辽宁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检查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共认。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检查事项,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完善非现场执法制度,梳理非现场执法事项,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执法流程;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1.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市、县(区)两级营商局应督促指导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等工作的审批办理时限,提升办事效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综合运用合规指导清单、警示约谈、信用修复等多种方式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指导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处理及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开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在企业办事办公集中区域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涉企投诉办理整改跟踪机制。(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2.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政府权责清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推进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各县(区)、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清理并对外公布,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公布新调整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持续推进)
13.依法科学精准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各县(区)政府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事项目录。市、县(区)司法局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完善赋权事项目录。市、县(区)营商局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赋权事项及时梳理汇总向有关部门反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跟踪指导赋权事项的实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24年底前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过程、结果及改进举措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级司法局和营商局。各县(区)政府应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选择1-2个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持续推进]
14.推进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工作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和落实各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套制度。开展“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机制,对行政执法或执纪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互相移送、处理。(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四)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1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梳理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相应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机构)的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常态化,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情况在内的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16.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化。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强化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向乡镇、街道有效延伸,研究建立司法所协助县(区)司法局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
17.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市、县(区)司法局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性的执法难点堵点问题,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明察暗访、调阅审查有关案卷资料、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抽查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情况等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市、县(区)司法局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事)件,以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开展专项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8.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多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意见建议收集等方式,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开展,实现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定期组织开展被纠错执法案卷专项评查,加强对执法共性问题的源头治理和整体预防。[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9.强化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市、县(区)司法局对本地区发生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执法事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事件,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执法考核评价的激励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将考评结果与其他考核有机结合,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
20.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部署,推进辽宁监管执法平台推广使用,全量编制数据目录,并按目录将数据统一汇聚,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提供通用业务支撑和数据共享对接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与信息化建设部门密切沟通、协作配合,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化技能培训,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设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
21.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认。按照国家、省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数据标准体系和共享机制要求,依托辽宁监管执法平台,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各部门业务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信息数据汇聚共享。(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2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调整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进行协助研究。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整合本系统法制审核力量,确保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系统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乡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单位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配备齐全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3.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权益保障方面执法装备配备和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落实国家抚恤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训练活动,对可能产生心理危机的执法人员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工作,其他参加单位要按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合力。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推动本方案各项工作在本部门、本系统按时落地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将组织实施本方案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
(二)强化督查考评。市、县(区)法司法局要加强对本方案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督办问责。要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和法治督察工作计划,作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市司法局应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评价在内的实施情况评估,2024年9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9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按程序将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参考。
(三)强化培训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专项行动相关内容列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修课程,采取多种形式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目标原则、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各县(区)、各部门应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专项行动与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打造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样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实施本方案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加强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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