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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身份证办理政策解读(政策公开答)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5-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居住证、身份证办理政策解读

 

1、居住证办理

一、部门职责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抚顺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辽宁省居住证。

二、工作流程

1.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或网上受理;2.分(县)局审核;3.上传省厅制证;4.制证结束后办理居住证邮政速递业务的,居住证直接邮寄至申请人手中;办理普通居住证的,申领人自行到受理派出所现场领取。

三、服务承诺

办理居住证邮政速递业务的,寄达地址为省内市、县城区范围内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投递到申领人手中;寄达地址为省内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投递到申领人手中办理普通居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后,由申领人自行到受理派出所现场领取。

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申请人实名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一件事专区”,选择“居住证一件事”,按照本人实际需求情况,依据智能引导选择本人需要办理的居住证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将所需材料和证件拍照上传并提交。

五、温馨提示

如申请人距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较近,可以到现场选择“窗口办理”的方式申领居住证;如申请人距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较远或现身处外地,可以选择“网上办理”的方式申领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居民身份证受理范围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速递证5个工作日、农村及偏远地区7个工作日投递到群众手中。普通邮寄12个工作日邮寄到受理地公安机关的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四、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

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制作临时居民身份证即办即结。

    五、办证收取工本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工本费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

   六、免费范围

按照公安部《关于落实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从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包括:未满16周岁申领,年满16周岁申领,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6种情形。

七、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一)受理范围

户籍在外省以及省内户籍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的群众,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需要办理换领、补领的,可就近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确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申领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应交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仅限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三)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速递证12个工作日投递到群众手中。普通邮寄20个工作日邮寄到受理地公安机关的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四)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

居民跨省、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当场办结。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五)收费标准

居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到期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

(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2、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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