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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安局政务信息 公开工作办法

【信息来源:抚顺市公安局办公室  信息时间:2024-12-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抚顺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公开原则

(一)政务信息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单位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公开”“谁管理(负责)、谁公开”“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三)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范围 

(一)市公安局概况信息

1、市公安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市公安局领导成员分工。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3、以公安机关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

4、以市公安局名义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市公安局负责的行政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部门,以及申请行政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结果;

6、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7、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招考录用及辞退的条件、程序、结果;

8、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9、市公安局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

10、上级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市公安局重要工作部署

11、以市公安局名义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12、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13、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14、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宣传;

1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信息。

(五)社会治安管理情况

16、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查处情况;

17、交通组织优化、交通限制措施以及其他与群众出行相关的信息;

18、公安部A、B级通缉令、本市和外市公安机关通缉令。

(六)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者澄清的事项

19、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20、针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不实传言、谣言,需要以市公安局名义释疑解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21、对重大决策或者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情况;

22、抚顺市公安局五年工作规划。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发布的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图文结合的政策解读工作。依申请公开答复通过“文来文往”邮政邮寄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电话、邮箱、面对面告知相关信息(此种告知须留存佐证记录)。

(八)下列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3.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市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通过政务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的信息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培训、考核全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办负责市局层面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保密审核

(十)局属各单位要确定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以市局名义或市政府名义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和职能范围信息的公开。

(十一)各分县局参照市局模式负责分县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政务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二)政务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管理)、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实行“三审制、一备案”,未经审核、审批的政务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三)各单位制作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信息公开原则,在《抚顺市公安局发文办理单》上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类别。

1、主动公开

1)填写《抚顺市公安局发文办理单》和《抚顺市公安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表》,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依据;

2)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3)部门负责领导审批,报市局办公室或宣传科核校,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

4)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生成或者公开后,按照公开目录时限在政务公开平台(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

2、依申请公开

1)接收登记。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立即予以登记,记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收到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2)申请表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表要素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要素填写不完整的,要立即与申请人联系,完善有关内容。未填写联系方式的,要将申请登记后留存。

3)查找信息。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工作人员到本机关档案机构或相关处(科、室)查找具体信息。

4)保密审查。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单位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拟定答复意见。工作人员拟定答复意见,起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书以书信格式告知具体答复内容,主要包括标题、称呼、正文、救济途经、结尾、印章和日期。答复内容及用语要规范(各种情形见“规范答复意见”部分及附件),每件申请都应有答复。

6)答复意见审核。工作人员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载明申请表主要要素,答复的主要内容、经办人姓名,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并签字,同时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最后报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7)答复申请。自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能提供信息的要同时提供。原则上应采取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可以查询的邮寄方式提供;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及信息扫描后发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现场领取的,要请申请人签收。

3、不予公开的:在《抚顺市公安局发文办理单》上标注“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类别,同时上报不予公开的依据。不予公开依据: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可查询)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疑难件可送市局办公室、市局保密办进行审查。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各局属单位申请获取信息,除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五)市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市局层面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各分县局、局属各部门负责接收本级层面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根据职能分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登记、承办。

四、规范答复意见

按照“抚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文书格式”,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依法依规将答复邮寄申请人。

(一)已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在答复时提供该信息。

(三)可部分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不予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党务、社团活动等相关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非行政职能范围的内部管理信息、流转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但仍处在阶段性未完整的过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五)涉及第三方权益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期限内反馈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信息不存在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非本机关主办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主办、本机关协助共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向主办部门申请。

(八)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信息非本部门制作或保存。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公开部门的,可建议申请人向申请内容相关的部门咨询。

(九)已移交档案馆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信息制作部门能够确定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部门(或地方政府)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不能确定的,由信息制作部门持公函或介绍信,到档案馆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审查后答复申请人。

(十)与特殊需要无关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应告知申请人。

(十一)重复申请情形。同一申请人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可不重复答复。

(十二)要求汇总加工情形。申请人要求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十三)要求查阅案卷情形。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一申请多事项情形。一个申请要求公开项目较多,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原则(即一事一申请),调整申请内容,重新申请。

(十五)申请事项不明确情形。申请内容描述不清,无法判断具体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重新申请。

(十六)信息提供形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信息篇幅过大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如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等。

(十)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就延长答复期限的理由依据拟定回复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对其延长答复期限理由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回复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答复期限,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十八)对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重大疑难问题、法条适用问题,由法制部门、市局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专班,进行会商研究后答复。

、产生的复议及诉讼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务信息公开对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信息制作(信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应对工作,其它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分县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该分县局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对市公安局业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设法制部门的业务单位具体负责应对工作;无法制部门的业务单位,市局法制部门应给予业务指导。

(三)因公开部门、公开平台工作人员失误等因素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信息公开渠道责任部门负责应诉工作。

、存档备案

(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实行登记存档制度,包括信息编号、信息名称、发布日期、发布部门、是否保密审查等内容。承办单位将主动公开信息报公开部门(市局办公室或宣传科)存档备案。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承办单位应做好来件时间、受理情况、答复时间、答复内容、答复形式、承办人、责任人等信息闭环登记管理,将申请书、告知书、处理单、邮寄或现场签收凭证等相关记录归档备查,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档案。并将告知书报市局政务公开办存档。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积极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考核内容(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实际变动):

(一)加强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的公开公安政务信息。

(三)市局组织编制公安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务公开活动等工作时,被考核单位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情况。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登记、审核、办理、归档的工作情况。

(五)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严格考核。

本规范适用于各分县局、局属单位、专项办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本规范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抚顺市公安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效信息。

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规范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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