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6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安厅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9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安厅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市级公安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或换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保安员证条件、程序以及办理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办理人,并说明理由;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狩猎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狩猎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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