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安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6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安厅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9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安厅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市级公安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或换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保安员证条件、程序以及办理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办理人,并说明理由;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狩猎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狩猎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第八条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 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狩猎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狩猎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购买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履行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施工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1.受理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3)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1)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及管理》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及管理》等法律法规,治安支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告知承诺发给公章刻制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按发放时限发给《通行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超限运输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1.受理责任:(1)公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责任: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通行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超限运输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机动车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许可的条件;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临时牌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将机动车临时通行牌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履行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机动车注册登记许可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4.送达责任: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1.受理责任:(1)公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许可的条件;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2)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检验合格标志。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检验合格标志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在校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1.受理责任: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审查责任:户口登记机关审核。 3.决定责任:审核属实后市局、分局予以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何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当日内发给《通行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超限运输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出入境证件签发规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签发规定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证件;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签发的出入境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护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出入境证件签发规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签发规定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证件;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签发的出入境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出入境证件签发规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签发规定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证件;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签发的出入境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出入境证件签发规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签发规定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证件;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签发的出入境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口岸签证在国务院批准的口岸签证机关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外国人居留、停留证件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签发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4.送达责任:由发证窗口送达或邮递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具有监管责任,可依法宣布作废、注销或者收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口岸签证在国务院批准的口岸签证机关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外国人居留、停留证件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签发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4.送达责任:由发证窗口送达或邮递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具有监管责任,可依法宣布作废、注销或者收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口岸签证在国务院批准的口岸签证机关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外国人居留、停留证件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签发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4.送达责任:由发证窗口送达或邮递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具有监管责任,可依法宣布作废、注销或者收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口岸签证在国务院批准的口岸签证机关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外国人居留、停留证件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签发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4.送达责任:由发证窗口送达或邮递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具有监管责任,可依法宣布作废、注销或者收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永久居留。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 4.送达责任:由发证窗口送达或邮递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的外国永久具有监管责任,可依法宣布作废、注销或者收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抚顺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口岸签证在国务院批准的口岸签证机关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外国人居留、停留证件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签发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4.送达责任:由发证窗口送达或邮递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签发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具有监管责任,可依法宣布作废、注销或者收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吸毒检测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吸毒人员,应当进行生物医学检测。 2.审查责任:采集涉嫌吸毒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进行生物样本检测。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印章。 4.告知责任: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7 | 吸毒成瘾认定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2.审查责任: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 1.受理责任:鉴定部门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委托单位的鉴定事项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查办案单位委托书、鉴定物品目录、鉴定内容载体,查验鉴定物品种类和数量,对是否为仿真枪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在受理后24小时内制作仿真枪鉴定书和统一保管清单。 4.送达责任:将鉴定书和保管清单送达委托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鉴定确认为仿真枪的存入专门库房集中保管并适时统一销毁,对于不是仿真枪的返还委托单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 | 对管制刀具认定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 1.受理责任:鉴定部门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委托单位的鉴定事项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查办案单位委托书、鉴定物品目录、鉴定内容载体,查验鉴定物品种类和数量,对是否为管制刀具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在受理后24小时内制作管制刀具鉴定书和统一保管清单。 4.送达责任:将鉴定书和保管清单送达委托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鉴定确认为管制刀具的存入专门库房集中保管并适时统一销毁,对于不是管制刀具的返还委托单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0 | 赌博机认定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 1.受理责任:鉴定部门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委托单位的鉴定事项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查办案单位委托书、鉴定物品目录、鉴定内容载体,查验鉴定物品种类和数量,对是否为仿真枪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在受理后24小时内制作仿真枪鉴定书和统一保管清单。 4.送达责任:将鉴定书和保管清单送达委托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鉴定确认为仿真枪的存入专门库房集中保管并适时统一销毁,对于不是仿真枪的返还委托单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淫秽物品鉴定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 1.受理责任:鉴定部门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委托单位的鉴定事项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查办案单位委托书、鉴定物品目录、鉴定内容载体,查验鉴定物品种类和数量,对是否为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在受理后24小时内制作淫秽物品鉴定书和统一保管清单。 4.送达责任:将鉴定书和保管清单送达委托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鉴定确认为淫秽物品的存入专门库房集中保管并适时统一销毁,对于不构成淫秽物品的返还委托单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2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6.2 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3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等形式发现的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事故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4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1.受案责任:认定: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等形式发现的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复核:当事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做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认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部门依据调查内容做出复核结论。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 | 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7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 | ||||||||
48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行政确认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 | ||||||||
49 |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举报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奖励责任: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予以奖励。 | ||||||||
50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公民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2.审查责任: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要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审查、核实。 3.表彰责任: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依照规定,对举报案件线索人进行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1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行政奖励 | 抚顺市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举报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奖励责任: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予以奖励。 | ||||||||
52 | 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1.受理责任: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相关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 | 对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的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 | ||||||||
55 | 对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的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实施)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 1.受理责任: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予签发的情形。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核通过。 | ||||||||
56 |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不准出境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等,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7 |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通过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等,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8 | 吸毒人员检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 1.受理责任: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2.检测方式: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3.送达责任: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4.事后管理责任: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9 |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4日颁布)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市公安局技防办应自受理备案申请材料当日完成备案,对完成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抚顺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安装、维护、运营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公布在抚顺市警网的技防管理专栏上公布。 2、评审公示环节责任: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及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因服务受到用户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查证属实后将其列入目录,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公告信息由市局技防办汇总后上报省厅技防办,省厅技防办每年发布一次,累计5次被列入警示目录的单位,将被植入行业黑名单目录向社会发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0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已投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新建成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 (三)属于因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保护等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不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007年6月22日施行) 第十五条一、二款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营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1.备案责任:系统确定等级后在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2.审核责任:对备案等级及材料和等级进行审核。 3.发放备案证明: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1 | 对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经省级公安机关授权,由市级公安机关开展备案工作) | 1.备案责任:网络联通后在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2.审核责任:对备案等级及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令第88号,2012年12月19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3 | 扣押财物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4 | 没收保证金事项决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5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三款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举办地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制作相关决定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6 | 责令停止活动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章】《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2005年4月15日施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 (一)参加人员超过许可人数的2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发生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方案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大型商贸和其他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向公安机关告知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7 | 取缔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实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2001年6月6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7.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8.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0.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1.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2.对猥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3.对虐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4.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5.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6.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7.对盗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8.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9.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0.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1.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的规定,经初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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