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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闭04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8-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办理结果标注(A1)]

[是否同意公开(是)]


建议主办[2023]04号    签发人:马伟                

 


 

高国强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现行规定,抚顺市目前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平时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这与您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并无相悖。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燃禁放通告,则是2022年12月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因环保要求,组织起草并由市政府发布了:为有效防止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3年1月14日至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在城市建成区和新宾县、清原县的县城,全天禁止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三条至规定,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且抚顺市公安局作为抚顺市市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必须执行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

2024年春节期间,如无其他部门因必要原因牵头发布相关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抚顺市公安局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并在其他部门征求意见时将您的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作以通报,综合考虑,共同完善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你们)对抚顺市公安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公安局

                             202381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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