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标注(A3)]
[是否同意公开(是)]
建议主办[2021]闭021号 签发人:马伟
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管控开锁公司开锁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议在《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中第二十一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留存个人基本信息。(二)为居民上门开启锁具前,应当确认并留委托人身份信息,并邀请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公安局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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