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129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依法予以查处,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0 |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0年2月3日施行)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依法予以查处,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1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第三款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 (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依法予以查处,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2 | 娱乐场所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3 |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的情况;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采获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况以及生产和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程序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情况;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情况等情形的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4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2007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5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施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对第五级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特殊安全需要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6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7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9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及个人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法规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40 | 查验枪支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1.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决定; 2.审批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审批;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当事人 4.处置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 5.事后监管责任:后续跟进专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1 | 当场盘问、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2年修正)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业务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监管责任:后续跟进专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2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4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规章】《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1994年2月24日发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3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令第八十八号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 1.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执行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4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45 |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6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7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抚顺市公安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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